《北京市中医药条例(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第三十六条 :…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、污蔑中医药。
第五十四条 :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,诋毁、污蔑中医药,寻衅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